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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洋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结算制度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在与当事人洽谈委托代理收费项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交费(代理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后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办案律师不得代替当事人向财务室交费。
三、财务人员在当事人交纳代理费时必须审查有无批办单,《委托代理合同》,查验代理费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交款方式。
四、财务人员在当事人交纳实际发生的费必须给当事人出具收据,并由当事人在收据上签字;当事人交纳代理费必须出正式发票。
五、财务人员在律师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严格审查,不属于办案费用不得报销。
六、案件审结归档后,由财务人员与当事人结算,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当在场。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事人对清单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七、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退代理费的,由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协议,填写退费单,由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签字后报主管主任批准方可退费。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2005年1月20日